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2020-03-09 08:51


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推动室内设计行业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全省室内设计师队伍专业能力建设,提高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设计师,亦称建筑装饰设计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室内(含室外)空间进行环境工程设计,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室内陈设和室外景观的设计、科研和教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全省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审核、考试和评审认定工作,设计师自愿申请。


第二章   评价认证的等级设置

第四条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分为初高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初级室内设计师中级室内设计师高级室内设计师。


第三章   评价认证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价认证的室内设计师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省的室内设计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技能。

第六条 初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一) 学历及从业时间:就读或毕业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设计必备技能或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第七条 中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在满足初级室内设计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中级室内设计师的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项:

(一) 学历及从业时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以上;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以上

(二) 所设计作品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过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1项以上

)已经获取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初级室内设计师证书。

第八条 高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在满足中级室内设计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高级室内设计师的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二项:

(一) 学历及从业时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满1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以上;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以上;大学博士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满2年以上

(二)所设计作品或完成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全国组织和团体的奖励3项以上

(三)出版过设计相关书籍或发表过设计等相关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独立主持过设计项目或在设计等相关领域教育教学成果突出;

第九条   凡是在学历、学位、从业业绩、专业理论、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者,不受一般条件的限制,可破格晋升为中级室内设计师高级室内设计师。


第四章   评价认证的条件审核和考试

第十条 任何一个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等级的取得,都必须经过条件审核或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等级的条件审核或考试,在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地方协会或相关组织,经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条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培训考试通过后,由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认定,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十五条 持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设计师相关证书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可直接申请对应的《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一)近三年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设计项目或在设计等相关领域教育教学成果突出;

(二)近三年获得过设计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比赛奖项;

(三)近三年出版过设计相关书籍或发表过设计等相关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条件审核和考试实施方案,由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由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统一印制。


第五章   评价认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的工作。

第十九条 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每三年对《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复查表》、《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复查作出结论。

十条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证书;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的,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将收缴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 本办法由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证书样板:



证书和座牌



来源: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